2010年10月27日 星期三

亮不亮 有關係 單車族夜騎違規挨撞 判罰1萬

中時電子報 更新日期:2010/10/27 02:28 郭良傑、林郁平/台北報導


吳姓女子夜間騎腳踏車,車子沒有照明設備及反光裝置,竟在台北市的自行車道逆向穿越馬路,又違規左轉,遭疾駛而來右轉的林姓機車騎士撞上,兩人均倒地受傷。高院認定這件車禍吳女也有過失,廿六日依過失傷害罪,判她罰金一萬元,緩刑二年確定。

該件腳踏車主被判罪的意外事件,發生在去年三月十一日晚間十點半,吳姓女子騎著沒有任何燈光、反光標誌的自行車,行經台北市安和路的自行車道,她準備往南逆向穿越安和、敦化南路口,違規左轉時,遭超速又違規右轉的林姓機車騎士撞倒,兩人均當場倒地,林姓男子臉部及右腿擦傷,吳姓女子則手指骨折、牙齒斷裂。

一審法官依台北市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,認定林男超速是肇事主因,判他拘役五十日、得易科罰金,未上訴確定。吳女因未在單車裝置燈光設備,又違規逆向騎車左轉,是肇事次因,也被判拘役五十天、得易科罰金。

吳女認為她的傷勢較重,且不是肇事的主因,卻和林姓男子判同等罪刑,感到相當冤枉,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高院審理後認定,吳女未在腳踏車上裝置燈光及反光裝置,確實已違規,因她的傷勢確實比較重,雙方尚未達成和解,她所受的損害尚未獲得彌補,念在她經此教訓已知有所警惕,改判她罰金一萬元,緩刑二年確定。

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,自行車屬於慢車,不得擅自變更裝置,並應保持煞車、鈴號、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;另規定,在夜間行駛應開啟燈光;其他也規定飲酒、吸食毒品、管制藥品等不得駕駛;要比照機車不得任意停放等。若違規會被處以一百八十元到六百元罰鍰。

但酒後騎乘自行車或未戴安全帽,卻沒有罰則,反而規定未隨身攜帶慢車證照,可處一百八十元罰鍰。民眾大惑不解,質疑哪有證照?

交大執法組組長唐國強表示,現行法規的確有不合時宜或不完整之處,所以警方都以勸導代替開罰,並在警廣或各項活動中,列為重點宣導項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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